时间:2017-8-1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陶淑菊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厅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乌兰察布市委原副书记、政府原市长陶淑菊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陶淑菊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允许、纵容其丈夫在陶淑菊管辖的地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活动并谋取私利,非法占有其工作单位的财物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陶淑菊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陶淑菊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厅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陶淑菊-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年4月28日)

年4月28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陶淑菊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资格终止(年7月2日)

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十九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陶淑菊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陶淑菊的代表资格终止。

立案侦查(年9月26日)

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原市长陶淑菊(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逮捕(年10月12日)

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乌兰察布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陶淑菊(正厅级)决定逮

依法逮捕(年1月11日)

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陶淑菊(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年4月21日)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乌兰察布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陶淑菊(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年4月21日,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陶淑菊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淑菊,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淑菊利用其担任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向乌兰察布医院领导打招呼,帮助他人承揽项目、谋取利益,伙同其丈夫(另案处理)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余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容来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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