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滚动浏览全文↑↑ 关于敦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 公职人员限期向组织续报补报涉煤领域 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按照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要求,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和退休公职人员个人涉煤事项限期续报、补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和退休、离职公职人员,在前期填报个人涉煤事项报告工作中,存在瞒报、漏报等情况的,在本公告期限内主动续报补报涉煤事项个人报告,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凡主动向组织续报补报,如实说明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报告、不主动说明和交代问题、隐匿销毁证据,甚至在专项整治期间不收敛、不收手,仍顶风违规违纪违法的,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检举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员涉煤领域违法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或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有立功表现的,依规依纪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四、受理方式 受理-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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