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8-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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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

第五条

收入总和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六条、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拥有商业用房的;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且有房屋出租的。

(二)特困人员拥有消费或经营性车辆的。

第七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前款所列认定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一、二级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四)老残一体或一户多残困难家庭成员。

第八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审批工作。

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及相关工作。

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四章审核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五章审批

第十六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对象,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子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确定为牧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

第二十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按照民政厅规定式样,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作。

乌兰察布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

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老年人能力评估》(MZ/T-)、《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DB35/T-)等有关标准,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制定《乌兰察布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

一、明确评估指标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分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重新评估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二、明确护理档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摸底排查,评估生活自理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统筹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明确服务项目、受托机构、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动态评估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内容来自乌兰察布政府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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