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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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乌兰察布市政协原主席常永福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对被告人常永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永福在任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市长,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常永福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对其折合人民币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永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常永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赃物,在案尚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可供追缴后上缴国库,依法对其予以减轻、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个人简历▽常永福,男,汉族,年5月出生,察右前旗人,年8月参加工作,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乌兰察布市原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年8月至年3月,在察右前旗礼拜寺乡学校任教;年3月至年12月,在乌兰察布盟师范学校政史系学习;年1月至年4月,在乌兰察布盟师范学校任教;年4月至年7月,在乌兰察布盟盟委组织部工作,先后任组织部干部一科副科长、科长,组织部副部长;年7月至年7月,任集宁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年7月至年4月,任兴和县委书记;年4月至年1月,任乌兰察布市委常委、秘书长;年1月至年7月,任乌兰察布市委常委、副市长;年7月至年1月,任乌兰察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期间年1月至年3月,兼任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年1月至年1月,任乌兰察布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年1月退休。

▍内容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合议庭李永峰

▍综合编辑:集宁佰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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