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乌兰察布市政协原主席常永福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对被告人常永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永福在任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市长,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常永福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对其折合人民币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永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常永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赃物,在案尚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可供追缴后上缴国库,依法对其予以减轻、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内容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邓丽琴 审稿主任:剧根宏 值班总编:韩方志 推荐阅读?与检测阳性人员同一车厢!内蒙古一地发通告公布活动轨迹?内蒙古1人被开除党籍、2人被调查?内蒙古住建厅明确这类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将优先解决今年还有这些大动作!?呼和浩特市确定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开学复课时间?任免职名点在看,心相守,祝安康↓↓↓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