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精神要求,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迅速部署落实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 扫黑除恶工作事关党的执政基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乌兰察布市各级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的工作方针,长期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现发布如下通告: 一、黑恶犯罪分子必须立即停止不法侵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对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危害社会的黑恶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将坚决将其缉捕归案,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三、负案在逃黑恶犯罪人员的家属和亲友,要深明大义,不误时机,积极规劝负案在逃黑恶犯罪人员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包庇、窝藏、通风报信,使负案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使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踊跃揭发各类黑恶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 举报内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强行插手土地、草场承包,以非法手段攫取最大利益的黑恶势力; 12.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恶性竞争或公开侵占、国有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 13.插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充当“讨债公司”的黑恶势力; 14.在农村农闲时节组织赌博、“围胡”放款的黑恶势力; 15.以非法手段垄断物业管理,控制小区装修材料供应或雇佣“黑保安”欺压业主的黑恶势力。 奖励标准: 公安机关将根据举报线索情况给予元至元的奖励。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揭发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实名举报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群众,公安机关将对其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其安全。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借举报名义实施诬告陷害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控告地点: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警支队E室 - 集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室 - 商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室 - 四子王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室 -5705 卓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室 - 察右中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室 - 丰镇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室 - 凉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室 - 1393016 化德县公安局:二楼刑警大队 - 察右前旗公安局:三楼刑警大队 - 1390921 察右后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室 - 15247488 兴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室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年3月28日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