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3-1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发展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为推动和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和外聘兼职教师员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以系部和处室为单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满要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在任期内,代表退休或调出学校,自办理上述手续之日起代表资格即行停止;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调动时,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新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原选举部门代表原则上在任期内不予增补。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对学校各级领导评议与监督;

(四)根据安排,有权列席研究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校长办公会;

(五)因履行代表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六)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的时间,按正常工作量和出勤对待。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要对选举部门的教职工负责。选举部门的教职工有权按规定监督或撤换本部门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被更换或撤销代表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处分和学校处分;

(二)离职、退休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

(三)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四)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更换或撤换代表资格,由所在系部处室提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更换或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校工会委员会调查核实同意后,经所在系部处室工会小组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后有效。同时,允许被更(撤)换者到会申辩。

代表资格撤消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撤销与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团书面报告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教代会主席团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教代会协商、推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中应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各系部处室的部分领导、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一般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举手同意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才能当选。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与议程,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切的问题,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提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办理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任务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包括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工作方案和建议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检查监督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又快又好发展;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教代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

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向提案人及时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分组讨论和会议闭幕四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等。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五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送交代表;教代会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及时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规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年7月5日

主编:曹秀编辑:史杰、郑志亮

长按即可







































怎样根治白癜风
北京哪个医院治疗白癜风最专业


------分隔线----------------------------
热点内容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发布优势
  • 广告合作
  • 版权申明
  • 服务条款
  • Copyright (c) @2012 - 2020



    提醒您: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做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 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