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细则 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68项) 2.下放旗县市区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76项) 3.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项) 4.类别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5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68项) 序号 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备注 1 工商局 行政许可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2 工商局 行政许可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3 工商局 其他行政权力 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4 文新广局 行政许可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5 文新广局 行政许可 区内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6 统计局 行政许可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7 交通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8 住建委 其他行政权力 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9 经信委 其他行政权力 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10 林业局 行政许可 从自治区外引进林木品种的审批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11 林业局 行政许可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从事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12 商务局 行政许可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业务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13 地税局 行政许可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14 工商局 行政处罚 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15 工商局 行政处罚 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16 工商局 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等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17 工商局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的处罚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18 工商局 行政处罚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19 工商局 行政处罚 印刷业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后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20 工商局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21 工商局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单位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处罚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22 工商局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处罚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23 环保局 行政许可 进入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进入核心区科研活动审批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24 环保局 行政许可 外国人进入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的审批 根据国发〔〕10号文件取消 25 农牧业局 行政处罚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取消 26 农牧业局 行政处罚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科,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取消 27 农牧业局 行政处罚 人员、车辆出入封锁区时,未经批准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取消 28 农牧业局 行政处罚 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未实行圈养或者未到指定地点放牧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取消 行政处罚 29 农牧业局 行政处罚 隐匿、转移封锁疫区内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取消 30 农牧业局 行政处罚 保存、使用、动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取消 31 农牧业局 行政处罚 屠宰、买卖、加工、储藏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取消 32 农牧业局 行政处罚 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取消 33 农牧业局 行政处罚 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证章、标识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取消 34 农牧业局 行政处罚 转让、涂改检疫合格证明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取消 35 农牧业局 行政处罚 伪造检疫合格证明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取消 36 安监局 行政许可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37 食药监局 行政许可 化妆品备案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38 食药监局 行政许可 保健食品备案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39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40 环保局 行政许可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41 环保局 行政许可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与闲置批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42 体育局 行政许可 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43 地税局 行政征收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44 地税局 行政征收 营业税征收 根据财税〔〕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取消 45 地税局 行政确认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冠名发票印制审核) 根据国发〔〕9号文件取消 46 地税局 行政奖励 营业税减免 根据财税〔〕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取消 47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48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49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50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51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52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53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备案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54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55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56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境外所得使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57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58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59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60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61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62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63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64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65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66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67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68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 年、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附件2 下放旗县市区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76项) 序号 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备注 1 卫计委 行政许可 预防性卫生审查和验收 2 气象局 行政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3 食药监局 行政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 4 体育局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5 体育局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6 体育局 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7 体育局 行政许可 举办地方性体育竞赛的审批登记 8 体育局 行政许可 改建、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 9 体育局 其他行政权力 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审查 10 体育局 其他行政权力 三级运动员、三级裁判员、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11 统计局 行政许可 统计登记行政许可 12 经信委 行政许可 对辖区内千伏及千伏输电线路划定保护区的批复 13 经信委 行政许可 在线路保护区内开挖施工等作业的批复 14 经信委 行政处罚 对危害供电、用电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 经信委 行政处罚 对危害千伏至千伏登记变电设施、电力线路的违法行为处罚 16 经信委 行政处罚 对法人单位窃电金额1万元至5万元的处罚 17 经信委 行政处罚 对危及千伏至千伏等级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处罚 18 住建委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19 住建委 行政许可 城镇供热经营许可 20 住建委 行政许可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21 住建委 行政确认 住房补贴审核 22 住建委 行政确认 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进行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的登记工作 23 住建委 其他行政权力 中标的物业企业需向市物业办抵押物业接管保证金 24 住建委 其他行政权力 抵押乌兰察布市新建物业项目综合设施、环境建设保证金 25 住建委 其他行政权力 抵押前期物业服务费 26 住建委 其他行政权力 抵押质量保修金 27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城市道路相关事宜的处罚 28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桥梁检测、养护相关事宜的处罚 29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城市排水相关事宜的处罚 30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城市照明相关事宜的处罚 31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城市供水相关事宜的处罚 32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城市用水相关事宜的处罚 33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相关事宜的处罚 34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事宜的处罚 35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城镇燃气相关事宜的处罚 36 住建委 行政处罚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事宜 37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供水水质相关事宜的处罚 38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燃气管理相关事宜的处罚 39 住建委 行政处罚 城镇供热相关事宜 40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事宜的处罚 41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建筑垃圾相关事宜的处罚 42 住建委 行政处罚 生活垃圾相关事宜 43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风景名胜区相关事宜的处罚 44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城市绿化相关事宜的处罚 45 住建委 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事宜 46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推广应用新技术相关事宜的处罚 47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公共机构节能相关事宜的处罚 48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违反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相关事宜的处罚 49 住建委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50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51 住建委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52 住建委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53 住建委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54 住建委 行政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55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56 住建委 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处罚 57 住建委 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58 住建委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59 住建委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60 住建委 行政处罚 将未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61 住建委 行政处罚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62 住建委 行政处罚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63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自治区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备案的处罚 64 住建委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65 住建委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66 住建委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的处罚 67 住建委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处罚 68 住建委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69 住建委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70 住建委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71 住建委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处罚 72 住建委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73 住建委 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74 住建委 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处罚 75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产权人等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76 住建委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附件3 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项) 序号 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备注 1 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行政许可 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监测调查活动的许可 新批复机构,新增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权力事项12项 2 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行政许可 因教学科研需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许可 3 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行政征收 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 4 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行政监督检查 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水源保护监督检查 5 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行政监督检查 进出保护区的主要沟口设置检查哨卡监督检查 6 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行政处罚 擅自移动或是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7 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8 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行政处罚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9 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行政处罚 在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10 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行政处罚 在保护区非法从事捕捞、采药、砍伐、放牧、狩猎、烧荒、开垦、探矿、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11 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行政处罚 在保护区内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处罚 12 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行政处罚 在保护区内建造坟墓、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进行经营性取水或者拦截水源处罚 13 公安局 行政许可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许可证 为了做好优化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市公安局把机动车业务许可和驾驶人业务许可分拆为37项 14 公安局 行政许可 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许可证 15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迁出管理辖区业务许可证 16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辖区内转移登记业务许可证 17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补、换领行驶证业务许可证 18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许可证 19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补领、申领、换领登记证书业务许可证 20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转入业务许可证 21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油改气业务许可证 22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变更车身、车架、发动机业务许可证 23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颜色变更登记业务许可证 24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进口车核查业务许可证 25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核发校车标牌业务许可证 26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许可证 27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业务许可证 28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许可证 29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旗县大队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许可证 30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校车注册登记业务许可证 31 公安局 行政许可 申请校车资格管理业务许可证 32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许可 33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旗县大队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许可证 34 公安局 行政许可 各旗县大队三轮车注册登记业务许可证 35 公安局 行政许可 驾驶人受理 36 公安局 行政许可 驾驶人考试 37 公安局 行政许可 各科目成绩单补发 38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39 公安局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40 公安局 行政许可 办理恢复驾驶资格 41 公安局 行政许可 办理满分12分学习考试 42 公安局 行政许可 “五小车辆”申领驾驶证 43 公安局 行政许可 驾驶证换证业务 44 公安局 行政许可 驾驶人审验教育业务 45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旗县大队申领驾驶证业务许可证 46 公安局 行政许可 驾驶人审验业务许可证 47 公安局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线路通行证 48 公安局 行政许可 互联网选号业务许可证 49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50 工商局 行政许可 企业变更登记 为了做好优化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市工商局把企业登记业务分拆为2项 51 工商局 行政许可 企业注销登记 52 地税局 行政许可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53 地税局 行政许可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54 地税局 行政征收 工会经费征收 55 地税局 行政确认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56 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57 科技局 行政许可 市农业科技园区及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的认定 58 住建委 行政许可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核准 59 住建委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房屋征收监督检查 60 住建委 行政监督检查 房屋产权产籍监督检查 61 住建委 行政监督检查 保障性住房监督检查 62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口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权力清单(依照自治区权力清单)进行了全面调整,由项增加到项 63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64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65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行为的行政处罚 66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67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不如实报检取得单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检,报检受托人未合理审查导致骗取单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68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调换样品或检验合格进出口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69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进出口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70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未取得注册登记或未进行装运前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71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严重违反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72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或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提供或使用经鉴定不合格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73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行为的行政处罚 74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或使用未经适载检验运载工具, 提供或使用经适载检验不合格运载工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75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调换、损毁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76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行政处罚 77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78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超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或违规开展业务扰乱检验鉴定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79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80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破坏进出口商品或数重量检验现场条件,影响检验结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81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检验机构鉴定人员进行现场鉴定时未携带有关证件的,检验机构指派无证人员从事鉴定工作的行政处罚 82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83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进口棉花收货人拒不建立销售或使用记录及索赔记录的,不如实提供进口棉花的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接受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84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书,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书,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85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原产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86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87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合的行政处罚 88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包装的,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89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 90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获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91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熏蒸和消毒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92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买卖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93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盗窃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盗窃卫生检疫单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外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94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95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登记或者指定擅自生产、加工、存放需要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指定管理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出口应当经抽查检验而未经抽查检验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的;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指定管理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未经批准,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擅自变更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擅自处置未经检疫处理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使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96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97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经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98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行政处罚 99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来自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混有非注册果园、包装厂水果的;盗用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伪造或变造产地供货证明的;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水果被调换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严重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应该上报的疫情隐瞒不报的、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之外换水、充氧、加冰、改变包装或者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人为损毁检验检疫封识的、存放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的、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人员、车辆、物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并未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擅自进入隔离场的;饲养隔离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的;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动物饲料、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不符合防疫要求即运出隔离场的;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即运出隔离场的;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隔离场发生动物疫情隐瞒不报的;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者饲料添加剂的;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伪造、变造卫生检疫单证的;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装卸行李的;承运人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未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行为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买卖卫生检疫单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出口商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进口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出口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进口食品等产品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等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号)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供港澳蔬菜运输包装或者销售包装上加贴、加施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供港澳蔬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加工企业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项目的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进口乳品进口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处置不合格乳品的;进口乳品进口商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不合格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封存并单独存放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将不合格进口乳品擅自调离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奶畜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少于2年的;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追溯制度或者无法保证追溯制度有效性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或者保存的样品与实际不符的;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关于包装和运输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疫情调查和控制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瞒报或者漏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或者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隐瞒疫情或伪造情节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或者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或者拒绝检验检疫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理的,或者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妨碍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未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单证的;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先予放行的供移植用人体组织,其申请人未在放行后10日内补办特殊物品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盗窃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国外官方检疫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申报、未经卫生处理和签证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影响认证活动的资助、从事活动、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或者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人员不在认证机构执业从事认证活动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范围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暂停期间擅自进口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可机构不按照规定认可、及时撤销证书或者接受资助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可机构提出无关要求条件、未及时完成认可和暂停证书、未公开相关信息、未完整记录并归档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生产经营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办认证证明后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或扩展,擅自在进口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的证书内容与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超出指定范围或者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以及与有关的检测检查,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停业整顿期满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批准证书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未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分包认证结果在境外使用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不符合要求,或者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未按规定提交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信息、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或者认证机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或者认证机构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或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或者获证产品不符合要求或者生产标准未备案,认证机构暂停其证书或者采取其他纠正措施,或者认证机构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或者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未经注册(确认)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或者未按程序要求,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出具认证证书,或者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无有效认证或者跟踪监督,或者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或者有其他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或者认证机构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非法转让批准资格,或者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或者停业整顿期满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评审员徇私舞弊,故意出具失实报告或者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人员在2个及2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或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或者认证培训人员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培训机构执业,或者认证咨询人员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咨询机构执业、受聘于认证机构或者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者单位,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或者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者未经确认、批准,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或者增加、减少、遗漏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相关规则规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程序,或者作出误导性、欺诈性宣传或者虚假承诺谋取利益,或者接受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客户及其相关利益方的礼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或者在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与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咨询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人员与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或者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认证活动中与认证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认证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或者对所在执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隐瞒本人执业真实情况,或者恶意诽谤或者诋毁其他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或者其他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未通过认证,但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发现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区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活动与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查、委托检测活动,或者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或者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故意拖延的或者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并牟取不当利益,或者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信息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出现被暂停或者撤销认可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有机码上传到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或者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证书、标志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强制 就地诊验或留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强制 封存、截留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强制 隔离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监督检查 原产地核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监督检查 进出口商品(含食品)及企业的监管检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监督检查 认证执法监督检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监督检查 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监督检查 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确认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确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确认 原产地证明书签发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确认 进出口商品(含食品)法定检验鉴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确认 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确认 进出口法检商品免验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确认 进出口商品验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其他行政权力 报检企业及其报检人员备案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其他行政权力 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其他行政权力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推荐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其他行政权力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其他行政权力 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及安全风险监控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其他行政权力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其他行政权力 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与预防接种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其他行政权力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其他行政权力 进出口企业信用、分类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其他行政权力 退回/退运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其他行政权力 销毁 附件4 类别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5项) 序号 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备注 1 卫计委 由行政许可类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类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 食药监局 由行政许可类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类 酒类流通备案 3 科技局 由行政许可类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类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审核推荐 4 地税局 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确认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5 地税局 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确认 民族自治地方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享受资格认定 6 地税局 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征收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7 地税局 由行政确认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注销税务登记 8 地税局 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奖励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9 地税局 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奖励 契税减免 10 地税局 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奖励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营业税减免审批 11 地税局 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奖励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审批 12 地税局 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奖励 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优惠核准 13 地税局 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奖 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 14 地税局 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奖 土地增值税减免 15 地税局 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奖 耕地占用税减免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综合编辑:活力乌兰察布 长按上图,识别献礼国庆中科白癜风帮扶白癜风早期发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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