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8-1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地名管理,完善城市功能,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在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主城区部分尚未命名的新建、在建道路进行命名,对部分已命名缺乏标准化处理的道路进行更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应按照本文件所命名标准名称规范使用,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以前曾用的临时性非标准名称停止使用。同时,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办理户籍、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在文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出版物及其他正式文件中使用时,均应以本通知明确的路(街)名称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二、集宁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宣传部门、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宣传,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进行通告,扩大群众知晓率。

附件:乌兰察布市集宁城区街路巷道名称命名更名表

年11月14日

乌兰察布市集宁城区街路巷道名称命名更名表

(双击可放大查看)

来源:乌兰察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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