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冻冷藏畜禽肉类、水产品)疫情防控特殊形势,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1 从即日起,凡从乌兰察布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必须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含经营者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品名、数量、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生产批号、运输单位(车辆)、产品存放冷库、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进行报备的一律关停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对到达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立即开展食品、人员、车辆、环境核酸检测,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2 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入境冷链食品凡不能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一律不能上市销售。对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 3 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存储好《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凭证(随货票据)》《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等食品相关信息;按规定做好食品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其中,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 4 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作业过程中全程规范穿戴防护用品,主动配合开展相关环境、食品、人员“应检尽检”核酸检测,确保第一时间排查发现疫情风险、第一时间管控处置疫情风险。 5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装运前后的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组织实施消毒。进口企业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配合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毒工作,并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记录,建立追溯体系,达到逆向可追溯,顺向可追踪。 6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好防护。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1月27日
文章来源/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图文编辑/综宣科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