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因实施集宁区桥西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按照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决定对集宁区桥西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地上设施和附着物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1 征收范围 G55二广高速以东、怀远路以西、北站货场以南、国道以北涉及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涉及征收户户,征收建筑面积约65.6万平方米。 2 房屋征收单位 集宁区人民政府 3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集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4 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 自年4月30日开始 5 房屋征收补偿 详见《集宁区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6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集宁区人民政府 年4月30日 来源:集宁区人民政府网 编辑:张俊 审核:郝凤雄 投稿邮箱:hdwx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