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18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网址 中国教师资格网( 1.网上报名时间:年4月5日—4月14日,每天的开放时间为7:00—24:00。 2.现场确认时间:年4月6日—4月20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三、认定人员范围 1.户籍在乌兰察布市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2.户籍不在乌兰察布市区域范围内,但任教学校在乌兰察布市区域范围内的人员(现场确认时另附《乌兰察布市行政事业单位聘(录)用人员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3.驻乌兰察布市高校非师范类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就读期间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现场确认时另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在就读学校申报认定。 四、认定资格种类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各旗、县、市、区教育局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自治区教育厅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3.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人员应当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经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师范教育类人员就读期间应取得师范教育类相关课程成绩,经教育实习鉴定并合格。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育行政部医院体检合格。 5.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六、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 2.核对填报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报名信息。提交信息成功后,系统将返回此次报名生成的报名号,申请人要牢记登录密码,为后续再次登录系统查看、修改填报信息以及打印申请表时使用。 3.按照系统提示,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此表为系统自动生成,不可手工填写,转换为PDF格式后,A4纸逐页正反面打印),并本人签字。 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资料下载”中打印《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在职人员由其任教学校人事部门出具,在读研究生由其就读学校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鉴定单位组织人事公章。 4.网上申报结束后,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因错报、瞒报而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二)现场确认 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登录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1式2份;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年以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且两科成绩全部合格)(不含高等教育),成绩有效期截止到年年底。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交本人档案中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照片2张(分别用于制证和体检。规格:宽3厘米,高4厘米,红底证件照片。网报电子照片要求:宽像素,高像素,大小不超过20K,jpg格式,申报材料中所用照片必须与网报上传电子照片为同一底版。) 2.要求: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档案封面(附件)目录顺序整理成册,自备档案袋,封面贴在档案袋上。 3.地点: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师资管理科(房间),集宁新区格根西街20号。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人员范围:除全日制本、专科师范教育类专业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申请本专业教师资格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应参加。 2.测试时间:4月20日以后,具体测试时间、地点在“乌兰察布市教育局网”公布,现场确认通过的人员请务必 (四)体检 具备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在“现场确认”合格后领取体检表,医院体检。 (五)确认认定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合格人员,给予认定。 (六)出证 发证时间:5月30日以后 - (七)领证地点 集宁新区区政府B区1号楼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教育局窗口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年3月27日 注意事项 为避免申请人因填错、报错等问题而造成的往返奔波、耽误个人时间、甚至错过认定机会等情况,以下几个问题在以往申报过程中申请人容易出错的地方,请认真对待。 一、注意事项 1.选准“认定机构”、“教师资格种类”。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只认定户籍或任教学校(本人为正式编制)在本辖区内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市直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其他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请选择本人户籍所在旗县区认定机构,申请人根据选定的认定机构设立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最高学历”只可填写已取得的最高学历(不包括在读或未获取毕业证的);填写“申请任教学科(课程)”一栏中,一定要点开最低目录(如选填“数学”、“美术”等,不可选填“文化课类”、“艺术课类”等),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 3.《思想品德鉴定表》在系统的提示下打印,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在职人员由其任教人事部门出具,在读研(博)人员由其就读学校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 4.《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转换为PDF格式后,逐页正反面打印(因第三页表内有照片,有条件的最好选用彩色打印),非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将不予受理。 5.网上申报不得委托他人,要求填写的个人信息要准确真实,如与现场确认提交材料不符将不予受理,网报结束后,个人信息将不可更改,责任自负。 二、申请办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如有疑问,请咨询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认定机构。各认定机构联系 集宁区:- 丰镇市:-3202 凉城县:- 商都县:- 兴和县:- 化德县:- 卓资县:- 察右前旗:- 察右中旗:- 察右后旗:- 四子王旗:-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