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上午,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赵利平等人涉黑刑事犯罪案一审判决情况。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广播电台、乌兰察布日报社、乌兰察布电视台四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丰晓东主持会议,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范平、副庭长朱丽参加会议并通报判决情况。 发布会上,主审法官朱丽宣布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利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抽逃出资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赵泽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英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5万元; 被告人张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张进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张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8万元; 被告人谷付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8万元; 被告人刘永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麻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房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刘智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王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文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高晓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同时,没收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全部资产、丰镇市晶鼎酒店66.67%的股份;没收赵利平实施套路贷的本金及分红;没收谷付喜违法所得;责令赵利平、赵泽方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 编辑|王斯雨李军审核|白佳王文强来源|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动动手指点下在看!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