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9-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乌兰察布市以迎接自治区成立70周年为契机,努力补齐基本民生短板,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让全市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救助保障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5元,全市平均达到每人每月元;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在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元;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达到每人每年元;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达到每人每年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护理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护理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元。

扎实做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整合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障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参保费用补贴提高至60元,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达到80%,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足额配套落实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要按市、县常住人口每人4元和8元的标准分别足额配套;临时救助资金市、县分别按不低于年度自治区下拨总金额的30%和70%配套。

认真做好低保政策兜底脱贫工作。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扶贫攻坚方面的兜底保障作用。积极主动配合扶贫部门,精准识别兜底扶贫对象,将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条件的扶贫对象以户为单位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

全面落实提高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53号)文件要求,为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让全市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自年1月1日起,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即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元。

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普惠”加“优待”的优抚保障模式,继续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30%,提高后不在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和帮扶救助。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农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采取家庭监护、强制报告、临时监护、控辍保学、落实户口、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六项措施,将我市名留守儿童全部纳入有效监护范围。

抓好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国家已投入万元,自治区和市本级投入万元,确保丰镇市和化德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在年底前投入使用。在察右中旗和察右后旗多灾、易灾偏远地区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全面落实高龄津贴普惠制政策。乌兰察布市制定《关于提高两项民生津补贴标准的通知》,从年1月1日起将领取离退休和社保工资的高龄老人发放标准由每人每年元提高到每人每年0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统一为全市60—80周岁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险。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的政策精神,加大解决全市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力度,年底前,全面完成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及时足额发放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做好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再就业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接续等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好退役士兵的基本权益。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积极争取自治区资金资助我市养老服务业项目。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降低社会力量进入养老市场的门槛,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

完成19个城镇社区居民活动和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投入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万元,推动完成全区19个城镇社区居民活动和便民服务设施建设。年底前,使全市个城镇社区的居民活动和便民服务设施建设面积全部达到平方米的标准。

持续深化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年,指导各旗县市区全面开展界线隐患排查工作,分类梳理界线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排除隐患,化解矛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我市边界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为迎接自治区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氛围。

来源:乌兰察布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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