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全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全面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重点打击下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利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严厉打击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出租、出借、储存、私藏、携带、违规销售、使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行为以及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制造、买卖信息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单位或个人从事、参与“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组织、强迫、容留妇女卖淫,聚众赌博、设赌抽头、经营地下赌场、色情场所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违法犯罪将从严惩处; (三)严厉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抢劫、抢夺、盗窃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厉打击冒充公检法、熟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形式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厉打击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涉黑涉恶的行为;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违法犯罪活动,继续顶风作案,或者拒不投案自首,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公安机关将坚决缉捕归案,并依法从严惩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帮助其隐匿、转移作案工具或者赃款、赃物,伪造证据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全市各界和广大公民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违法犯罪人员,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揭发检举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人员将按照“凡举必奖,有效重奖”的原则,依据《乌兰察布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和《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5月15日 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