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内发改费字[]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合法设立并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含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以及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计日、计月等形式。 停车服务收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时段为7:00(含7:00)至19:00(含19:00),夜间时段为19:00(不含19:00)至次日7:00(不含7:00)。规定日最高收费标准的,日以连续24小时计算。跨时段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不得超过规定的日最高限价。 二、商场、车站五分钟之内不收费,医院半小时之内不收费。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计费方式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四、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车辆在划定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和抢险救灾等执法车辆;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驾驶员为残障人员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有计时设施的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含5分钟); (五)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医院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六)其他依法应当免费的车辆。 (七)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给予减半优惠。 五、发改部门应加强与住建、交通、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对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擅自设置停车泊位、不按规定收费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年12月12日 来源:市发改委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