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3/2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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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年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事宜的通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现将调整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元。年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按元的60%,即元核定;上限桉元的%,即元核定。

二、参与基数调整的人员范围

已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缴纳的,需缴纳差额,其中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差额缴纳方式

1.参保单位在自治区文件下发之日起已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并按月进行了社会保险核定缴费的,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下限元的,需要缴纳年已缴费月的差额;原缴费基数在元至元之间且据实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变;原缴费基数已按最高元申报的,重新按最高缴费基数标准元确定,并缴纳年已缴费月的差额。

2.为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社会保险补差工作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完成,不需要企业申报。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8月28日

▍信息来源:乌兰察布融媒

▍编辑:李宁

▍审核:孙存瑞

▍投稿邮箱:sdxrmt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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