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司法局关于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公告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号)有关规定,现就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应试人员达到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年12月5日8时至12月1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 (一)居民身份证;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三)与本人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四)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市司法局审验后复印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