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王学丰案发前曾任杭锦旗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长、东胜区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市长、乌兰察布市委书记等职务。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学丰在担任杭锦旗旗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家权益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学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和调整、企业经营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收受人民币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学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同时对被告人王学丰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王学丰-人物事件 公开开庭审理(年11月) 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年10月)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决定给予王学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提起公诉(年9月)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学丰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免去职务(年9月) 年9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市委书记王学丰因违法违纪已被检察机关强制带走,当地人大已免除其人大代表的职务。 立案侦查(年9月13日) 年9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委书记王学丰(正厅级)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依法逮捕(年9月29日) 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乌兰察布市市委书记王学丰(正厅级)决定逮捕 个人简历 王学丰,男,汉族,年6月出生于鄂尔多斯市,籍贯陕西神木,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12月参加工作,华中科技大学EMBA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 .09——.07,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学系化工专业学生; .12——.10,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工集团碱湖试验站职工、常务副站长; .10——.07,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工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兼试验站站长。 .07——.12,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副旗长; .12——.10,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委副书记、旗长; .10——.10,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委书记; .10——.01,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部长兼杭锦旗委书记(其间:.03——.12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01——.11,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部长; .11——.11,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1——.07,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东胜区委书记; .07——.01,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01——.0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市长; .0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书记 内容来自法制参考、内蒙古兴安检察、分院公诉处、百科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