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8-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年全市各类民政保障对象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32号)要求,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为进一步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切实保障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年,我市继续提高部分民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其中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贴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地方财政补贴在年的基础上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元;“三民”补助标准,在年当地城镇低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元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80岁以上老龄津贴按年标准执行;其余提标标准见附件。各地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务必在年5月底前按照新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

二、切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确定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旗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提高补助水平。实施低保补差式发放的地区也要合理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使低保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狠抓社会救助规范管理

各地要夯实旗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好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

四、强化社会救助资金管理

各地要积极调整资金支出结构,优先保障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确保我市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发放,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监督监控机制。

五、严格考核问责

市政府已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各地领导班子“三位一体”实绩考核范围,各地要按照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内容来自乌兰察布政府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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