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号)和《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发[]14号)相关要求,并经市政府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1)城镇,农村(牧区)居民中的成人每人缴纳元。 (2)城乡居民中的学生、儿童每人缴纳元。 (3)非在校人员以18周岁为年龄界限,18周岁以下按元缴纳,18周岁以上按成人标准缴纳。 2.困难群体缴费办法 (1)特困人员、孤残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全免,免除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降低60元,降低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降低60元,降低部分由民政救助资金补助。 (4)新生儿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即视同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当年参保费用,但本年度内必须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待遇期至当年12月31日。 (三)缴费方式及要求 1.城乡居民以个人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一户口簿内的家庭成员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须全部参保。 2.城乡居民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进行参保缴费。参保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其中享受低保的提供低保手册,精准扶贫对象提供精准扶贫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村民委员会或杜区居委会办理缴费手续。 3.在校在因学生的个人缴费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机构要做好缴费信息登记和录入工作,缴费底册上报属地医保局,作为缴费数据核实、结算依据。 4.在乌兰察市市范围内异地居住的人员可在我市任意镇县就近的社区居委会或医保经办机构缴费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5.在呼和治特,包头等地居住的我市城乡居民可到我市在当地设置的外出务工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6.各旗县市区医保局应在年4月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和数据核对工作。 (四)缴费时间 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的时间为年11月1日至年2月28日,截止日期后不再办理个人缴费手续。 (五)享受待遇时间 参保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赞赏 |